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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业内受到推崇的“项目承包制”,如今领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出的巨额罚单。一种在现阶段被广泛采用的企业经营组织方式受到了严重质疑。究竟是法律法规没有跟上建筑业改革开放的步伐,还是建筑业的发展方式落后于法制化进程——
“浙江模式”:工商执法面前遭遇尴尬
“企业中标工程项目后,交由自己的项目经理按照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组织施工,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项目经理向企业交纳3%至6%不等的管理费……这种管理模式我们沿用近10年了,没想到的是现在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作无证经营或非法转包而列入查处范围了”。这是浙江一家著名的房屋施工特级总承包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不久前非常无奈地告诉记者的一个真实的案例。
更值得重视的是,有相同遭遇的并非仅此一家。去年以来 ,仅上海地区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项查处的就有十余家 ,而且结果都是以几十万至数百万元不等的罚款了事,其中只有一家企业因为明确提出,要求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此项处罚进行行政复议而暂时搁置。
据记者了解,企业把中标的项目,以内部承包的方式交自己的项目经理实施完成,这是建筑业企业进入市场经济以来,已被广泛采用,并被业内普遍认为行之有效的经营和发展模式。由于这种模式最早源自于浙江,而且实践已经证明有利于提高项目的效益和企业的发展,所以也被人们善意地冠之为“浙江模式”。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什么“问罪”于这种已经被建筑业发展实践证明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生产组织模式?
据相关人士介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该项查处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经理的承包是否含有经营性质。比如,项目经理是企业自有员工还是临时聘用的,项目人员工资由企业还是项目经理发放,施工材料是由企业还是项目经理采购,项目施工所需要的机械设备是由企业还是项目经理提供等等。实践中,只要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即有可能被判定为项目经理无证经营、挂靠或企业存在非法转包情节。前述那家浙江企业就是因为施工现场的塔吊为项目经理而非企业所有才遭到处罚的。道理很简单,塔吊是工程施工的专有设备,属于生产资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经理在施工中使用了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就属于经营行为。而这种经营行为又没有获得工商登记许可,所以就构成无照经营。
应该承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处罚处理建筑业的“项目承包制”并不是毫无道理的。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有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以项目经理内部承包为主要特点的“浙江模式”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法律法规如果有碍于生产力的发展就应该进行调整。也有人认为,作为经济转型期的产物,虽然“浙江模式”在一定时期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为了这种模式在促进生产力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它也应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不断加以完善,尤其要对其合法性加以完善。
究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没有跟上建筑业改革开放的步伐,还是建筑业企业的发展方式落后于我国经济社会的法制化进程?据记者了解,由“浙江模式”最近遭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而引发的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进展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摘自2007年1月18日《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