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诈骗,顾名思义就是不法分子利用工伤事故进行诈骗,从而达到向用工单位骗取医疗费用或高额赔偿金的目的。而建筑工地工伤诈骗案件频频高发,因其作案手段残忍,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公安机关不易侦破,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所以相关部门必须强强联手,加大对工伤诈骗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力度,施工项目部要充分提高警惕,以有效地保证建筑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建筑工地工伤诈骗的特点:
1.团伙作案,分工明确
往往由一人充当“苦主”,其余的同伙或充当其家属、老乡、介绍人甚至是“法律专业人士”,各司其职,在各个环节发挥作用。而且在这种案件中苦主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被诈骗团伙以金钱为诱饵拉拢进来,并在其健康的前提下,用外力将其打至伤残也就是用自残方式进行诈骗;另一类则是犯罪者利用自己本来就有的骨折、脊椎错位之类的陈旧性疾病佯装受伤,再由其他同伙向用工单位谈判进行诈骗。
2.事故发生,要求私了
工伤诈骗中,伤者的家属或老乡最后都会提出私了的解决方案,而不强行要求用工单位按照有关工伤的法规、条例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再按照法律程序去办。因为从事工伤诈骗的罪犯都是以“求财为目的”,而且他们掌握建筑用工单位最怕出事的心理,因此用工单位为了息事宁人,往往同意“伤者”提出的私了方案,用高额赔偿来解决问题。
3.流动性大,连续作案
案犯在诈骗得手后,便会趁伤者伤未痊愈,从而再接再励,屡屡出没于各个工地,故技重施进行诈骗。不但手段和方式相同,甚至连出场人员都无多大改变。
4.武力胁迫、妨碍施工
犯罪团伙中的“伤者亲属”在赔偿谈判中如达不到预期目标,则会纠结同伙人员聚众闹事,并以打、砸、抢、骚扰等方式妨碍工地正常运作,向用工单位施加压力实施敲诈。
二、建筑工地工伤诈骗案件产生的原因:
1.用工单位及工地负责人未把好招人关
到目前为止,还有大部分的建筑工地在招聘从业人员时都是草草了事。特别在工期短,用工人员较为紧缺的情况下更会放松警惕,对于自行上门要求工作的人只简单看一下身份证,登记一下。对由工地务工人员介绍而来的老乡更是连身份证都不用看立马上岗,根本谈不上去正规的劳务市场进行招聘。也谈不上要对方提供三证,再到公安机关备个案。
2.用工单位及工地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
虽说国家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些单位怕麻烦而一拖再拖不了了之。建筑施工企业常以农民工流动性大等为理由,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3.无法寻求及保存相关有效的证据
在所有侦破的此类案件中,犯罪团伙都会采取在事发前用钢管猛击“伤者”的臂部,造成骨折。因此在工作时当“伤者”摔了一跤或从高处跌落后送医就诊拍片后,医院里给出的结果是骨折,根本不能具体说明这个骨折是新伤还是旧疾,这也使犯罪分子有漏洞可钻,使用工单位处于极为被动的状态。
4.受高额工伤保险赔款的诱惑
随着上海市劳动保险新条例的出台实施,各地也在逐步完善《工伤保险赔偿》相关制度。工伤保险理赔款数额的大幅度增加,使一些不法分子蠢蠢欲动,在工伤保险理赔款上开始大做“文章”。伤者小则要求赔个万儿八千,多则狮子大开口要求十万甚至几十万。
5.诈骗技术含量低、风险小、来钱容易
实施工伤诈骗不需要投入多少资金,也不需进行多少伪装或准备多少设备。只要一伙人分工明确,组织到位就能“上岗”。
6.查处工伤诈骗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只有《工伤保险条例》对相关的工伤鉴定、赔偿、处理等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但对于利用工伤进行诈骗等惩处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66条中也只是指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利用工伤诈骗惩处的尺度却没有详尽的说明,这也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量刑不一,给了犯罪分子空子可钻。
三、如何预防工伤诈骗案件的发生
首先社会各界应引起高度重视,尤其是建筑工地,用工要规范,严把进人关。当工地急需招人时也不能掉以轻心,一定要检验三证,有条件的话去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调查一下该人有没有前科案底。对所有的务工人员做到人手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在开工前为工地所有的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这样一来可以在保证他人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一定要在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的同时,第一时间派专人在事发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调查取证、取得第一手资料。如果对方亲属纠集他人用打、砸、抢、威胁等手段导致工地无法正常施工运作时,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寻求帮助。工地上出了工伤事故后,当伤者的家属出面寻求事情的解决方法时不能急于私了,而应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是否属工伤的认定,医疗终结后,让伤者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只有有效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而打官司只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不是什么不光彩的事。要让医生特别留意伤者脊椎骨折等看不见的伤,因为旧伤拍X光片一样有伤痕,另外,“伤者”不愿意住院治疗而急于提出一次性赔偿时也要警惕,应通过正常途径进行赔偿。对一些可疑的工伤事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反映。
其次,建筑用工单位要树立防骗意识,遇上此类靠自残骗钱的“工伤”事件,一定要依法定程序办事,对所有的工伤事故都要较真,骗子一般都是些心虚之辈,看到别人对他产生怀疑,不敢恋战也就立马走人,这样也可以使骗子的诡计不能得逞。否则,损失的不仅仅只是几千几万元,更会给以后更大的犯罪活动提供机会。 平时,用工单位要以预防为主,从源头上加强对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可以利用民工学校等载体,通过授课、学习等方式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使其能够正确处理权利义务关系,分清对错。面对金钱诱惑,知道如何正确控制自己的行为,从思想源头上减少犯罪意识的萌发。即使在外界的诱惑下产生了犯罪的念头,也有足够的道德素质抑制犯罪意识的进一步发展,防止犯罪的发生。
工地在招工时如有条件也可以派医疗人员当场对应聘者进行简单的体检,检查该人的四肢是否正常,身体是否有伤,这样可以使那些以旧疾充新伤的人在第一关就被淘汰。当然,用工单位加强管理力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意识也是必不可少的。
最后,政法部门在加大对该类案件打击力度的同时,应采取新的有效对策,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摘自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