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建设部、省政府、省建设厅把2008年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全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现将《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排查年”活动实施方案》在此予以刊发,希各分公司、项目部认真组织学习,并予以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结合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建筑施工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安全生产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落实各方安全责任,坚定不移地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推向深入,促进全省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这次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辨识、监控、排查治理制度和管理制度,大力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特、重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发生;使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等各项指标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之内,确保实现全省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个“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的目标。
三、实施步骤
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时间为3月1日至12月31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其中,3月为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全年为全面排查阶段;2008年全年为隐患整改阶段;11月至12月为督查验收阶段。
四、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城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排查治理内容: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
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
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
8.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等。
(三)排查治理方式: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
1.坚持与建筑安全治理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动态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3.坚持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五、排查治理重点
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为:
(一)脚手架工程的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三)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和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排查治理责任
1.切实加强对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保障北京“奥运会”等活动的重要意义,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起来,要建立健全机构,坚持“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部门共同抓的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一把手”要注重落实责任,重点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分管领导要亲自下基层、下现场,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落实各部门、各岗位、各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做到深入研究问题、提出有效对策,注重整治实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负责监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在施工现场落到实处。各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总监要保证将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制定严密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要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推进。各施工企业要将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印发至各施工现场。
3.依法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把各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实施定期考核、评价,对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安全责任不落实,行为不规范的,要给予一定的警告直至依法处理。
(二)实施综合治理,依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1.坚持市场监管和施工现场整顿同步。一是要着力整顿并规范建筑市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程序、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在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施工活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等各个环节规范程序、严格管理。要依法查处假招标、明招暗定、违法发包、违法转包、无证施工、无资质施工等各类违法行为;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特别是要加大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具有管理职能主体的监管,督促其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有效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施工安全生产。
二是要着力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现场的监督管理力度,采取高强度、大频率的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是否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各项措施进行检查,要严格督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按标准施工、按规范监理,坚决制止凭经验施工、按土办法操作。
三是保障大型机械运营安全。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大型机械安全管理,加强对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要特别加强对安装、拆卸等关键工序的监督,实施严格的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安装、拆卸的专项方案、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要进行严格审查,要做到资质证书与实际单位一致、个人证书与本人一致,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准予实施。安装、拆卸活动开始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到场进行再次核实并现场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组织到现场抽查、巡查。
2.坚持企业监管和人员监督同步。结合安全生产两项许可动态监管,各地在排查整治活动开展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和相关“三类人员”的动态管理。一是要在各类监督检查中,注重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要把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提高到企业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高度,对不符合条件、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限期责令改正,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二是要注重对相关“三类人员”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落实其安全生产责任。要强化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相关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必要时要对其上岗资格进行处罚。
3.坚持设施监管和行为规范同步。一是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监督检查。施工现场要结合工程特点,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要严格按规定配备和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做到预防在先、预防为主。
二是要规范各方行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在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的督查力度。要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在当前阶段,要着力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各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强化对企业用工情况的检查;坚决遏止项目部、班组私招滥雇,坚决遏止小包头临时招人,层层转包;要严肃持证上岗制度,对不符合上岗条件的坚决予以制止。
(三)按计划、有重点地分阶段推进排查治理工作
1.在3月份动员部署阶段,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年”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周密部署。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的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等向社会发布,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的自觉性。通过制定既严密又符合本地、本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保证今年的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
2.在全面排查阶段(2008年全年),各地、各单位要对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对有关单位进行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并要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加强隐患自查和整改,做到边查边改,不留死角;对短时间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要督促落实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和监控手段;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帐,及时对 检查情况进行梳理、建档、督查。根据排查情况,各地要加强隐患的认定工作,逐级报送重大隐患认定情况,并加大隐患整改的督办力度。
3.在检查整改阶段(2008年全年),各地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充分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隐患的单位;各地、各单位、各施工现场要结合实际,研究办法,分阶段、有重点地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一是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制度。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分阶段、有重点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实施不定期抽查,做好抽查记录。按照差异化管理的要求,要定期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和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对已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的企业和项目要加大抽查监督力度。整个隐患排查整治期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的项目次数不应小于在建工程数的50%,有条件的地区还可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各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发挥一线监督人员的作用,提高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监督人员要每月对负责监管的项目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随机抽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做好督促整改工作。
二是实施企业月检制度。各施工(监理)企业,要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每月组织对所有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对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情况、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和各类安全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进行严格检查。由企业领导带队并作好检查记录并签字,实行谁检查谁负责。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所属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始终做到有序、规范,符合各项安全生产条件。
三是实施项目周检制度。每个在建工程均实行班组安全员巡检、项目安全员日检、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联合周检制度。要履行检查人员签字手续,对检查以及整改落实情况负责。所有检查均应作好书面记录,作为考核的依据。
四是我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定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
4.在督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开展建筑行业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检查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实际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排查治理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安委会将组织省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进行督查。督查的内容包括:各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各地政府做好迎接督查的准备工作。
(四)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树立排查整治典型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组织各种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宣传活动,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标准规范的宣传。通过宣传,努力提高全行业、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技能,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相关链接:“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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