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所规定的即是通常所说的“优先受偿权”,指建设工程中的发包人同时存在若干个债权人时,对于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设的价款,承包人有优于其他债权人进行受偿的权利,这个权利就叫建设工程优先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不同于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留置、抵押等担保方式,即使几种权利并列发生时,承包人仍就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注意以下方面:
一、作为法律规定的权利,当事人既可以依法维权行使,当然也可以放弃。在当前许多业主制订的《施工合同》中,就强制性的要求承包人在合同中订入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条款。
二、优先受偿权的例外。这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法审部 许俊君供稿)